首页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三十条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举办 第三十条 批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的,由审批机关颁发统一格式、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式样并统一编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