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章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总所沿用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字号,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财政部办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协议可以参照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会协〔2011〕104号)。 第十七条 财政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持总所的财政批复文件到财政部办理变更手续;持总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分所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截至12月31日)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基本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4)和合伙人情况备案表(详见附表5)…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