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持财政部的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 除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后的登记机关由工商总局调整为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的登记机关维持现状,其注销及设立登记仍由转制前的登记机关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