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各分所持总所的财政批复文件到财政部办理变更手续;持总所的工商营业执照到分所原工商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分所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行政区划(或中心城市)+分所”。

本土化转制过渡期结束后,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根据注册会计师行业法律法规和本土化转制评估结果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