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后,持《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到财政部办理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