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转制的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总所沿用原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字号,名称统一为“××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