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应当向财政部提交下列材料:
转制申请书(详见附表1)。
董事会和合伙人会议关于实施本土化和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决议。
合伙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合伙人情况汇总表(详见附表2)。
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证书或者其他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持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专业资格证书的,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相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如香港会计师公会的确认文件)。
合伙人执业情况证明和行政处罚情况证明(出具方式参照《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财会〔2011〕7号)执行)。
合伙协议。
经其他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合伙人出资额验资报告。
主要经营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对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由本人出具的接受财政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监督管理的承诺函,并由该会计师事务所保证以适当方式追究或承担其执业责任(详见附表3)。
能证明本方案有关合伙人资格条件的其他证明文件和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