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本土化转制方案(2012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其合伙协议可以参照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协议范本》(会协〔2011〕104号)。

合伙协议中应当明确对不具备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合伙人的责任追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