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二章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政權機關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用普選方法產生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各級人民政… 第十三條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為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其組織成分,應包含有工人階級、農民階級、革命軍人、知識份子、小資產階級、民族資產階級、少數民族、國外華僑及其他… 第十四條 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取消國民黨反動政權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織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 第十五條 各級政權機關一律實行民主集中制。其主要原則為:人民代表大會向人民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政府委員會向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在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委員會內,實… 第十六條 中央人民政府與地方人民政府間職權的劃分,應按照各項事務的性質,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以法令加以規定,使之既利於國家統一,又利於因地制宜。 第十七條 廢除國民黨反動政府一切壓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護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 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樸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 第十九條 在縣市以上的各級人民政府內,設人民監察機關,以監督各級國家機關和各種公務人員是否履行其職責,並糾舉其中之違法失職的機關和人員。 第十一條 目录 第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