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1949年) 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凡人民解放軍初解放的地方,應一律實施軍事管制,取消國民黨反動政權機關,由中央人民政府或前線軍政機關委任人員組織軍事管制委員會和地方人民政府,領導人民建立革命秩序,鎮壓反革命活動,並在條件許可時召集各界人民代表會議。

在普選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召開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會議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

軍事管制時間的長短,由中央人民政府依據各地的軍事政治情況決定之。

凡在軍事行動已經完全結束、土地改革已經徹底實現、各界人民已有充分組織的地方,即應實行普選,召開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