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节 第三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境内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三条 中资商业银行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支行、分理处、储蓄所、自助银行等变更名称,机构升格、降格,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等。 第七十四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六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十七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行降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总行。降格申请向拟降格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七十八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在同一地级以上城市行政区划内变更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等条件。 第七十九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由设立在地区(含地级市)以上的,拟变更机构的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八十条 本节变更事项,由下级监管机关受理、报上级监管机关决定的,自上级监管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之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由同一监管机关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八十一条 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连续停止营业时间3天以上、6个月以内为临时停业。 第七十二条 目录 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