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四条 银监局所在城市的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