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五条
第七十五条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升格为分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总行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有效;
总行拨付营运资金足额到位;
拟升格支行连续2年盈利;
拟升格支行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连续2年无重大案件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拟升格支行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支行升格为分行的,由商业银行总行向升格后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出申请,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