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拟升格机构经营情况良好;
拟升格机构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拟升格机构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拟升格机构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要求。
中资商业银行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人应当是商业银行分行或总行。银监局所在城市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所在地支行以下机构升格为支行的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