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一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一节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 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七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第八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条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单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投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第十四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五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筹建申请,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六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该机构筹建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筹建延期申请。银监会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2… 第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八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