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开业申请,应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