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设立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可兑换货币;
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