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