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6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

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