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审理 第四十九条 监督检查部门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立案登记审批表、调查报告、相关证据等案件材料一并移送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 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接收的决定。符合规定标准的,办理接收手续,注明案件接收日期和案卷材料等有关情况。不符合接收标准的,应当退回监督检查部门并…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第五十三条 审理应当以调查报告为基础。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监督检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调整或变更监督检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审理后认为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必须制作审理报告。审理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