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二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接收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理工作。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的,经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

审理期间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审理期限重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