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提请监督检查部门书面说明或者退回补充调查:

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

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要求的;

有关人员责任认定不清的;

调查取证程序违法的。

补充调查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30日。经补充调查后仍无法取得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违规事实的,应依法作销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