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可以调整或变更监督检查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违法、违规行为定性不准确的;

适用量罚依据错误的;

处罚建议幅度或种类明显不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