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一章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银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 第二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违法、违规行为),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第四条 行政处罚应当遵守法定程序,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第七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处罚银行业金融机构时,应当依法对直接负责的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区别不同情形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 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第十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要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构及时纠正。 第十一条 银监会建立行政处罚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行政处罚统计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应当保守案件查办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