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实行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的行政处罚制度:
监督检查部门负责立案、调查取证、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行政处罚委员会负责审议决定行政处罚案件、决定是否公开行政处罚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组织听证和行政处罚委员会审议会议,根据审议会议的决定制作、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监督行政处罚的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立卷存档。
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法律部门。暂未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的,由法律部门履行其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