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整顿;
吊销金融许可证;
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既可适用于对机构的处罚,也可适用于对个人的处罚。
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是指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人员不得参与、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与业务等相关活动,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劳动或劳务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