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八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当事人对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因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违法或不当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