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参与行政处罚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近亲属;

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应当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银监会派出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主任委员是否回避由其上一级机构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有关工作人员应当暂停对案件的调查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