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中国银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银行业保险业监管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
第二条
银保监局单独或牵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报送银保监会备案审查。
第三条
下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备案:
第四条
下列文件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
第五条
备案审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印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银保监会备案。
第七条
银保监局法律部门应定期梳理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现有未报送备案的,应及时报送银保监会备案。
第八条
银保监局法律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第九条
备案规范性文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十条
为提高备案工作有效性,银保监局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开放政策、改革创新等重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就规范性文件内容与银保监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前沟通或征求意见。
第十一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登记和审查。
第十二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发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备案范围的,退回备案报告或通知银保监局撤回备案报告;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程序、备案文件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格式标…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标准:
第十四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相关部门协助审查的,可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针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可以要求银保监局作出说明。银保监局应当就有关事项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十六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按程序作出处理决定,银保监局应当认真落实。
第十七条
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予以备案通过并反馈银保监局。
第十八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综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第十九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对具有创新性、前瞻性或借鉴性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向会机关相关部门提出建议,在完善监管制度时予以吸收借鉴。
第二十条
银保监局在文件起草过程中,发现其他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不协调情况的,可以向银保监会法律部门提出建议,银保监会法律部门可以结合审查工作情况,向相关部门提出修改或清理…
第二十一条
银保监局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梳理辖内(含分局)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报备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工作报告,并附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二十二条
银保监会法律部门每年6月底前应当将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向银保监会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三条
银保监会于每年6月底前通报上一年度规范性文件备案的整体情况。
第二十四条
银保监会对银保监局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情况进行监督。对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的,予以表扬。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工作存在问题的,要求限期改正;情节严重…
第二十五条
自2022年1月1日起,银保监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统一使用×银保监规〔××××〕×号作为发文字号。
第二十六条
银保监局对银保监分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版)》(银监发〔2016〕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