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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综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向银保监局作出提示、建议;

要求银保监局自行纠正;

停止执行部分或者全部规范性文件内容;

修改后重新印发或印发补充文件;

暂缓备案;

退回备案报告;

撤销规范性文件;

其他处理方式。

银保监局在收到纠正要求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