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202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区分不同情形综合采取以下处理方式:
向银保监局作出提示、建议;
要求银保监局自行纠正;
停止执行部分或者全部规范性文件内容;
修改后重新印发或印发补充文件;
暂缓备案;
退回备案报告;
撤销规范性文件;
其他处理方式。
银保监局在收到纠正要求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向银保监局作出提示、建议;
要求银保监局自行纠正;
停止执行部分或者全部规范性文件内容;
修改后重新印发或印发补充文件;
暂缓备案;
退回备案报告;
撤销规范性文件;
其他处理方式。
银保监局在收到纠正要求后,应当及时报告相关处理情况;对复杂敏感、容易产生不利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