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章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一节 法人机构变更 第五十八条 法人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变更组织形式,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分立和合并等。 第五十九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 第六十条 法人机构变更住所,应有与业务发展相符合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第六十一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除外〕变更组织形式,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省(自治… 第六十二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第六十三条 法人机构变更注册资本,其股东(社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第六十四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在境内外公开募集股份和上市交易股份的,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监管规定。向证监会申请之前,应向银保监会省级派出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六十五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修改章程,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为地市级派出机构的,事后报告省级派出机构。投… 第六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 第六十七条 法人机构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须经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八条 法人机构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合并须经合并筹备和合并开业两个阶段。 第六十九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机构升格等。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 第七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由其法人机构报告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四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