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一条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七十一条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原则。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由其法人机构报告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 第七十条 目录 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