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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第二节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二节

第四章 机构变更

第二节 分支机构变更

第七十条 分支机构变更包括:变更名称,变更住所,机构升格等。 第七十一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名称中应标明“分行”、“支行”、“分理处”、“信用社”、“分社”、“储蓄所”和“分公司”等机构种类字样,并符合惟一性和商誉保护… 第七十二条 分支机构变更住所,由其法人机构报告所在地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报告后应及时变更金融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分支机构升格,应符合拟升格机构的设立条件,并通过行政许可。 第七十四条 本节所列需审批的变更事项,由分支机构的法人机构提出申请。决定机关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第六十九条 目录 第七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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