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六条 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分立、合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分立、合并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

法人机构分立、合并,还应符合相应的机构设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