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法人机构分立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分立须经分立筹备和分立开业两个阶段。
分立筹备阶段,分立筹备事项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法人机构分立将导致机构类型、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其分立筹备事项须按相关法人机构筹建条件和程序申请行政许可。
分立开业阶段,存续分立的存续方应按照变更事项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新设分立的新设方应按照法人机构开业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原法人机构应按照法人机构解散的条件和程序通过行政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