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二条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股权变更,受让人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发起人(出资人)资格条件。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变更持有股本总额1%以上、5%以下的股东(社员),由法人机构报告省级派出机构。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除外)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10%以下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地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持有股本总额5%以上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
农村中小银行机构持有股本总额10%以上股东(社员)的变更申请,由地市级派出机构或所在城市省级派出机构受理,省级派出机构审查并决定,事后报告银保监会。
投资人入股农村中小银行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真实地披露其关联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