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2025年)
发布机关
中国证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12月31日经中国证监会2024年第3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2025年1月17日中国证监会令第225号公布 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处罚裁量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根…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是指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的裁度、衡量过程。
第三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程度相当。
第四条
行政处罚裁量应当综合考虑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者保护等因素,确保处罚必要、适当,并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和公众合理期待。对同一时期类别、性质、情节相似的案件,处理结果应当…
第五条
行政处罚裁量分为不予处罚、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第六条
对罚款有一定幅度的,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以内,划分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裁量阶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第八条
违法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免予处罚。违法的单位被撤销、注销的,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证券期货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性质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当事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所有当事人作为一个整体,认定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认定构成共同违法,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的,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各当事人承担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金额。
第十六条
单位实施违法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从以下方面考虑该人员与案件认定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认定: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当事人有多个独立违法行为,均给予罚款的,罚款数额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九条
违法行为始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修改生效之前,终于修改生效之后的,适用新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配合做好民事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时已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移送文书中应当写明没收违法所得、缴纳罚款情况。
第二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对派出机构行使处罚权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