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裁量基本规则(202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严重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影响资本市场秩序稳定,可能引发金融风险、严重危害金融安全;
严重损害资本市场投资者、交易者权益,影响恶劣;
实施违法行为,涉及行贿或者受贿情形;
殴打、围攻、推搡、抓挠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人身损害,或者限制执法人员人身自由;
毁损、伪造、篡改证据材料;
转移、变卖、毁损、隐藏被依法冻结、查封、扣押、封存的资金或涉案财产;
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次实施同一类型违法行为;
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违法持续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危害较大;
主观过错较大;
侮辱、谩骂执法人员;
抢夺、毁损执法装备及执法人员个人物品;
抢夺、隐藏证据材料;
未按照要求提供涉案文件资料,且无正当理由;
躲避推脱、拒不接受、无故离开等不配合执法人员询问,或在询问时故意提供虚假陈述、谎报案情;
其他依法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因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七项所涉行为已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的,该行为不再作为从重处罚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