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证券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五条 由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合称审核机构)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公开发行证券行政许可,其注册程序适用本章规定。 第三十六条 审核机构将审核意见、注册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至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负责审阅注册材料的部门(以下称注册部门)确认接收相关注册材料后,由受理部门向审核… 第三十七条 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决定问询或者要求审核机构进一步问询的,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相关问询问题告知函。 第三十八条 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决定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的,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补充审核告知函。 第三十九条 注册部门按照规定作出中止、恢复、终止注册决定的,由受理部门出具中止、恢复、终止注册通知。 第四十条 审核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注册、恢复注册、撤回申请的,应当通过审核机构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理由正当且经过注册部门同意的,受理部门应当出… 第四十一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作出予以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