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证券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八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证券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八条 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决定退回审核机构补充审核的,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补充审核告知函。 审核机构补充审核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重新向受理部门报送审核意见及相关资料,受理部门接收后转注册部门办理。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