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五章 证券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证券发行注册程序 第三十七条 注册部门按照规定决定问询或者要求审核机构进一步问询的,由受理部门向审核机构出具相关问询问题告知函。 申请人应当在注册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向审核机构提交问询回复意见,审核机构将相关问询回复意见等材料及时报送至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接收后转注册部门办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