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四十条

第四十条 审核机构提交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注册、恢复注册、撤回申请的,应当通过审核机构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理由正当且经过注册部门同意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中止、恢复、终止注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