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一节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行政许可,由专门的机构(以下称受理部门)办理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事项。 第九条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受理部门应当要求申请人出示单位介绍信、身份证等身份证明文件,并予以核对。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还应当要求受托人提交申请人的授… 第十条 受理部门发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的… 第十一条 受理部门接收申请材料,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申请人开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第十四条 申请人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之前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收回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第十五条 申请事项属于中国证监会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由受理部门出具受理通知。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二章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