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三条 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出具补正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需要使用已提交申请材料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予以登记。 申请人应当自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