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二条 负责审查申请材料的部门(以下称审查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全部补正要求。审查部门不得多次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