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

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仍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在三十个工作日内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延期补正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审查部门认可的,可以适当延期。

决定不予受理申请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告知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取回申请材料的,受理部门应当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