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七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2023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一般程序 第一节 受理 第十七条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决定,应当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或者接收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逾期不作出决定或者不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自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