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是被申请人。 第十二条 与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通知上述人员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申请和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