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行政复议的申请 第十四条 对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 对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最终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