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办法(200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制作笔录,由申请人签字。

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行政复议的请求;

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地址;

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